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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信息公開
  • 信息索引號:

    11330782002610881M/2023-591994

  • 文件名稱:

  • 發(fā)布機構(gòu):

    市財政局

  • 成文日期:

    2023-11-09

  • 公開方式:

    主動公開

義烏市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(2023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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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23-11-09 16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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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部門
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政策依據(jù)批準級次備注
一、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



教育







1 公辦幼兒園保教費詳見文件《幼兒園管理條例》,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1〕3207號,浙價費〔2012〕368號,浙價費〔2014〕58號,義發(fā)改費〔2018〕9號中央


2 普通高中學費、住宿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教財〔2003〕4號,浙價費〔1999〕119號,浙價費〔2003〕43號,浙教計〔2007〕72號,浙教計〔2012〕98號,教辦〔2014〕6號,義計費〔2003〕61號,義發(fā)改費〔2018〕10號中央


3 中等職業(yè)學校學費、住宿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教財〔2003〕4號,浙教財〔2013〕1號,浙政發(fā)〔2001〕35號中央


4 高等學校(含科研院所、各級黨校等)學費、住宿費、委托培養(yǎng)費、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浙教計〔2006〕124號,教財〔2003〕4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06〕702號,浙價費〔2014〕240號,浙價費〔2016〕72號中央


5 成人教育學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浙價費〔2014〕245號中央


6 電大開放教育收費(1)注冊費,200元/人(2)學費,實行學分制收費。不分文理工科基準標準統(tǒng)一為每學分108元。(3)重修考試費,對考試不及格,經(jīng)一次免費補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的,重修30元/門。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財綜〔2014〕21號,浙價費〔2001〕271號,浙財綜〔2015〕20號,浙價費〔2014〕186號,浙價費〔2014〕245號中央


7 自學考試收費詳見文件浙價費〔2018〕32號中央
公安






8 證照費

中央


  外國人證件費

中央


    居留許可有效期不滿1年的,400元/人;有效期1年(含1年)至3年以內(nèi)的,800元/人;有效期3年(含3年)至5年(含5年)的,1000元/人;增加偕行人,每增加1人按相應(yīng)標準收費;減少偕行人,每人次200元;居留許可變更的,每次200元。財綜〔2004〕60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04〕2230號,浙價費〔2005〕20號中央


  出入境證100元/人次。公通字〔1996〕89號中央


  公民出入境證件費

中央


  因私護照(含護照貼紙加注)2019年7月起降為120元/本。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9〕914號中央


  出入境通行證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/證,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/證。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中央


往來(含前往)港澳通行證(含簽注)1.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:40元/證。2.往來港澳通行證工本費:2019年7月起降為60元/張。3.簽注費: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,二次有效簽注每件30元,短期(不超過一年)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,一年以上(不含一年)兩年以下(含兩年)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20元,兩年以上三年以下(不含三年)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60元,長期(三年以上,含三年)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40元。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9〕914號,財稅〔2020〕46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20〕1516號中央


  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詳見文件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,發(fā)改價格規(guī)〔2019〕1931號中央


    臺灣同胞定居證8元/證。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中央


   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(含簽注)詳見文件發(fā)改價格規(guī)〔2019〕1931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中央


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詳見文件財稅〔2012〕97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11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31號中央義烏2020年2月起暫停征收。


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(lǐng)停征工本費;換領(lǐng)、換發(fā)20元/證;丟失補領(lǐng)、損壞換領(lǐng)40元/證。財綜〔2007〕34號、浙財綜〔2006〕114號,浙財綜〔2007〕77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11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31號中央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義烏2020年2月起暫停征收。


機動車號牌工本費汽車反光號牌100元/副,掛車反光號牌50元/副,摩托車反光號牌35元/副,機動車臨時號牌5元/副。發(fā)改價格〔2004〕2831號,浙價費〔2006〕73號,發(fā)改價格規(guī)〔2019〕1931號中央


機動車行駛證、登記證、駕駛證工本費行駛證、登記證、駕駛證工本費10元/本。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04〕2831號,財綜〔2001〕67號,計價格〔2001〕1979號,計價格〔1994〕783號,〔1992〕價費字240號 ,浙價費〔2006〕]73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08〕1575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中央


 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、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詳見文件財綜〔2008〕36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08〕1575號,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7〕1186號中央


9 外國人簽證費詳見文件公明發(fā)〔2011〕470 號,公境傳〔2013〕640號中央
自規(guī)






10 土地復墾費詳見文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《土地復墾條例》,財稅〔2014〕77號,財政部 稅務(wù)總局 發(fā)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(wù)部 衛(wèi)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,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1〕87號中央


11 耕地開墾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1〕87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4〕25號,浙政發(fā)〔2008〕39號,財稅〔2014〕77號中央
住建






12 污水處理費詳見文件《城鎮(zhèn)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,財稅〔2014〕151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5〕119號,浙財綜〔2015〕39號,浙發(fā)改價格〔2020〕22號中央

13城市道路占道、挖掘費詳見文件建城〔1993〕410號,浙價費〔2007〕136號,義發(fā)改費〔2007〕18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16〕25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11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31號中央義烏2020年2月起暫停征收。
水務(wù)






14 水資源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財綜〔2003〕89號,浙價費〔2004〕209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3〕29號,浙價資〔2014〕207號,財綜〔2008〕79號,浙水資〔2021〕6號、浙發(fā)改價函〔2022〕83號中央執(zhí)行期限2022年1月1日—2023年12月31日,按80%征收。
衛(wèi)健







15 預(yù)防接種服務(wù)費28元/劑次。《疫苗流通和預(yù)防接種管理條例》,財稅〔2016〕14號,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國辦發(fā)〔2002〕57號,財綜〔2008〕47號,發(fā)改價格〔2016〕488號中央
法院






16 訴訟費詳見文件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81號),浙價費〔2007〕153號中央
稅務(wù)






17 人防工程易地建設(shè)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中發(fā)〔2001〕9號,計價格〔2000〕474號,財稅〔2014〕77號,浙財綜〔2014〕73號,浙價費〔2016〕211號,財稅〔2019〕53號,財政部 稅務(wù)總局 發(fā)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(wù)部 衛(wèi)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,財稅〔2020〕58號中央

18 水土保持補償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財綜〔2014〕8號,浙價費〔2017〕104號,浙價費〔2014〕224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5〕107號,財稅〔2020〕58號,浙發(fā)改價函〔2022〕83號中央執(zhí)行期限2022年1月1日—2023年12月31日,按80%征收。

19 土地閑置費詳見文件國發(fā)〔2008〕3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1〕87號,財稅〔2014〕77號,財政部 稅務(wù)總局 發(fā)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(wù)部 衛(wèi)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,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財稅〔2021〕8號,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,國務(wù)院令第743號中央
民政







20殯葬收費詳見文件浙價費〔2007〕202號、浙價費〔2017〕59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10〕154號,浙委辦發(fā)〔2014〕72號,義發(fā)改價格〔2021〕4號中央
人社







21職業(yè)技能鑒定費詳見文件浙價費〔2002〕230號,義價〔1998〕124號,義計費〔2002〕16號,義發(fā)改價格〔2019〕4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11號,義政辦發(fā)〔2020〕31號中央義烏2020年2月起暫停征收。
十一貿(mào)促會







22 領(lǐng)事認證代辦費120元/次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計價格〔1999〕466號,〔1992〕價費字198號中央
十二各有關(guān)部門







23 考試考務(wù)費詳見文件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0號,財稅〔2015〕69號中央


24 評審推薦費詳見文件浙價費〔2002〕229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5〕107號省級含專業(yè)技術(shù)職務(wù)評審推薦費,技師、高級技師評審推薦費。除評審費、推薦費外,各評審機構(gòu)不得另行收取論文專家鑒定費、答辯費、測評費等。


25 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1.按件計收的,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(nèi)累計申請10件以下(含10件)的,不收費;11-30件(含30件)的部分,100元/件;31件以上部分,以10元為一檔,每增加一檔,收費標準提高100元/件。2.按量計收的,30頁以下(含30頁)的,不收費;31-100頁(含100頁)的部分,10元/頁;101-200頁的部分,20元/頁;201頁以上部分,40元/頁。國辦函〔2020〕109號,浙政辦發(fā)函〔2021〕3號中央
二、政府性基金



稅務(wù)1森林植被恢復費郁閉度0.2以上的喬木林地(含采伐跡地、火燒跡地)、竹林地、苗圃地,每平方米15元;灌木林地、疏林地、未成林造林地,每平方米10元;宜林地,每平方米5元,國家和省級公益林地、城市規(guī)劃區(qū)內(nèi)林地和經(jīng)營性建設(shè)項目占用征收林地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》,財綜〔2002〕73號,財稅〔2015〕122號,浙財綜〔2016〕16號,浙稅發(fā)〔2022〕67號中央


2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、消費稅稅額的3%征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,國發(fā)〔1986〕50號(國務(wù)院令第60號修改發(fā)布),國發(fā)明電〔1994〕2號、23號,國發(fā)〔2010〕35號,財稅〔2010〕103號,財稅〔2016〕12號,財稅〔2018〕70號,財稅〔2019〕13號,財稅〔2019〕21號,財稅〔2019〕22號,財稅〔2019〕46號中央


3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、消費稅稅額的2%征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,財綜〔2001〕58號,財綜函〔2003〕2號、9號、10號、12號、13號、14號、15號、16號、18號,財綜〔2004〕73號,財綜函〔2005〕33號,財綜〔2006〕2號、61號,財綜函〔2006〕9號,財綜函〔2007〕45號,財綜函〔2008〕7號,財綜函〔2010〕2號、3號、7號、8號、11號、71號、72號、73號、75號、76號、78號、79號、80號,財綜〔2010〕98號,財綜函〔2011〕1號、2號、3號、4號、5號、6號、7號、8號、9號、10號、11號、12號、13號、15號、16號、17號、57號,財稅〔2016〕12號,財稅〔2018〕70號,財稅〔2019〕13號,財稅〔2019〕21號,財稅〔2019〕22號,財稅〔2019〕46號中央


4文化事業(yè)建設(shè)費按經(jīng)營收入的3%征收國發(fā)〔1996〕37號,國辦發(fā)〔2006〕43號,財綜〔2013〕102號,財文字〔1997〕243號,財預(yù)字〔1996〕469號,財稅〔2016〕25號,財稅〔2016〕60號,財稅〔2019〕46號、浙財綜〔2019〕20號中央1.2015年1月1日起,小微企業(yè)免征。2.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(yè)建設(shè)費,按照繳納義務(wù)人應(yīng)繳費額的50%減征。


5殘疾人就業(yè)保障金詳見文件《殘疾人就業(yè)條例》,財稅〔2015〕72號,財綜〔2001〕16號,財稅〔2017〕18號,財稅〔2018〕39號、財政部公告2019年98號中央


6地方水利建設(shè)基金詳見文件財綜字〔1998〕125號,財綜〔2011〕2號,財綜函〔2011〕33號,財辦綜〔2011〕111號,財稅函〔2016〕291號,財稅〔2016〕12號,財稅〔2017〕18號,浙財綜〔2016〕43號,浙財綜〔2021〕6號中央2016年11月1日-2025年12月31日暫停征收
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(shè)7城市基礎(chǔ)設(shè)施配套費住宅每平方米30-60元,非住宅每平方米80-110元。國發(fā)〔1998〕34號,計價格[2001]585號,財綜函〔2002〕3號,財稅〔2019〕53號,財政部 稅務(wù)總局 發(fā)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(wù)部 衛(wèi)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9〕25號,浙政辦發(fā)〔2017〕48號,浙價房〔1997〕209號、浙政辦發(fā)〔2021〕9號、浙政辦發(fā)〔2021〕]37號中央
三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



自規(guī)1國有土地使用權(quán)出讓收入詳見文件財綜〔2006〕68號、浙財綜字〔2007〕23號中央


2新增建設(shè)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詳見文件財綜〔2009〕24號、財綜〔2009〕50號、浙財綜字〔2006〕148號、浙財綜字〔2007〕121號中央


3探礦權(quán)和采礦權(quán)使用費收入詳見文件《礦產(chǎn)資源勘查區(qū)塊登記管理辦法》、《礦產(chǎn)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》、財綜字〔1999〕74號中央



(1)探礦權(quán)使用費收入詳見文件





(2)采礦權(quán)使用費收入詳見文件




4探礦權(quán)和采礦權(quán)價款收入詳見文件《礦產(chǎn)資源勘查區(qū)塊登記管理辦法》、《礦產(chǎn)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》、財綜字〔1999〕74號,財建〔2006〕394號,浙財建字〔2006〕156號中央



(1)探礦權(quán)價款收入詳見文件





(2)采礦權(quán)價款收入詳見文件




5場地和礦區(qū)使用費收入詳見文件財工字〔1995〕53號、〔1995〕財外105號中央


6采礦權(quán)拍賣所得詳見文件浙土資發(fā)〔2001〕223號中央


7探礦權(quán)出讓所得詳見文件國土資發(fā)〔2006〕12號、浙土資發(fā)〔2008〕18號中央


8土地指標調(diào)劑收入
浙財綜〔2010〕48號中央
交通9出租汽車經(jīng)營權(quán)有償出讓收入詳見文件財綜〔2004〕53號中央
公安10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收入詳見文件財綜〔2004〕53號,《浙江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(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2號)、浙政辦發(fā)〔2010〕97號中央
水務(wù)11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詳見文件浙財綜字〔2006〕37號,浙財綜〔2012〕27號、浙價費〔2008〕115號、浙價費〔2009〕233號、浙價費〔2010〕28號中央


12占用農(nóng)業(yè)灌溉水源及設(shè)施補償費
財綜〔2012〕47號,水政資〔1995〕457號,浙財農(nóng)〔1998〕270號,浙價費〔1998〕519號,財綜〔2013〕67號中央
建設(shè)13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△詳見文件省政府2005年第206號令、浙財綜〔2000〕32號、浙價房〔2000〕142號省級


14公路路產(chǎn)賠(補)償費△詳見文件浙價費〔2003〕17號省級
環(huán)保15排污權(quán)有償使用收入詳見文件浙政發(fā)〔2009〕47號、浙政辦發(fā)〔2010〕132號、浙財綜〔2010〕143號省級
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16其他根據(jù)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(guī)定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詳見文件《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》

四、國有資產(chǎn)有償使用收入




各有關(guān)部門1行政單位國有資產(chǎn)出租收入詳見文件浙政辦發(fā)〔2009〕178號、浙財資產(chǎn)〔2010〕1號、浙財資產(chǎn)〔2010〕61號、浙財預(yù)〔2010〕24號、浙財資產(chǎn)〔2010〕81號中央


2行政單位國有資產(chǎn)處置收入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3事業(yè)單位國有資產(chǎn)出租收入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4事業(yè)單位國有資產(chǎn)處置收入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5事業(yè)單位擔保所得收入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6事業(yè)單位對外投資收益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7行政事業(yè)單位土地處置收益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8利用政府投資建設(shè)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(shè)置的停車泊位經(jīng)營權(quán)轉(zhuǎn)讓收入詳見文件浙財綜字〔2006〕111號省級


9利用政府投資建設(shè)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(shè)置停車泊位取得的停車費收入詳見文件財綜〔2004〕53號省級


10其他根據(jù)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(guī)定收取的國有資產(chǎn)有償使用收入詳見文件


五、按規(guī)定上繳財政的國有資本經(jīng)營收入




財政1利潤收入詳見文件財綜〔2004〕53號、浙政發(fā)〔2008〕25號、浙財企字〔2009〕35號、浙財企字〔2009〕116號中央


2股利、股息收入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3產(chǎn)權(quán)轉(zhuǎn)讓收入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4清算收入詳見文件同上中央


5其他國有資本經(jīng)營收入詳見文件


六、行政(刑事)處罰的罰沒收入




各執(zhí)法部門1行政處罰罰沒收入詳見文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相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規(guī)章規(guī)定中央


2刑事處罰罰沒收入詳見文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中央
七、彩票公益金



民政1福利彩票公益金詳見文件《彩票管理條例》、《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》、財綜〔2004〕53號、財綜〔2012〕15號中央
文旅2體育彩票公益金詳見文件《彩票管理條例》、《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》、財綜〔2004〕53號、財綜〔2012〕15號中央
八、以政府名義接受捐贈的收入




各接受捐贈的部門1以政府名義接受捐贈的收入詳見文件《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》,財綜〔2004〕53號中央
九、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資金




1彩票銷售機構(gòu)的業(yè)務(wù)費用
財預(yù)〔2010〕88號、浙財預(yù)〔2010〕24號、財綜〔2012〕89號中央

民政
(1)福利彩票銷售機構(gòu)的業(yè)務(wù)費用詳見文件



文旅
(2)體育彩票銷售機構(gòu)的業(yè)務(wù)費用詳見文件


電力2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費詳見文件浙政發(fā)〔2010〕39號省級


3差別化電價、水價收入詳見文件浙政辦發(fā)〔2013〕2號、浙經(jīng)信運行〔2013〕367號、浙政辦發(fā)〔2011〕79號、浙價資〔2010〕275號、浙價資〔2010〕183號、浙經(jīng)貿(mào)運行〔2008〕198號、發(fā)改價格〔2007〕2655號、發(fā)改電〔2004〕159號省級
公積金中心4政府住房基金收入
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、財綜〔2007〕53號、財綜〔2010〕95號中央



(1)上繳管理費用詳見文件





(2)計提廉租住房資金詳見文件


財政5利息收入詳見文件財綜〔2004〕53號中央
血站6臨床用血收費收入詳見文件浙財綜〔2012〕35號、浙財函〔2020〕151號省級
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7經(jīng)批準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資金詳見文件《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》









注:1.標注“▲”號的收費項目,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業(yè)征收的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;

    2.國家有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